根據2010年7月21日生效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第1502節規定:“沖突礦物”包括錫石及其衍生物,同時還有其它兩種礦物和黃金。公司支持這項法案所要達成的目標,也從未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省份有關沖突采礦行業聯系,并將認可此項法律對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所做的相關披露要求。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UN)已經發布了大體相似的指導方針,用于對采購來自沖突地區和高風險地區的礦物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聯合國發布的指導方針明確提到了剛果民主共和國。方針鼓勵有關公司在建立其盡職調查規程時利用好OECD指導,并倡導在負責采購的同時,增加政策靈活性以便使貿易可以繼續進行。
公司從未購買,以后也不會購買從剛果(金)或毗鄰國家產出的錫石,因為這不屬于我們的業務模式。
我們也通過其他渠道(例如公司網站)將這種政策告知了我們的消費者。
此聲明從2018年1月15日起生效。